2026 年 09 月 10 日 ・法規紅線

「只有非營利法人能做媒合」是什麼意思

既然第 58 條第 2 款說跨國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, 那是不是完全沒有人可以做?

不是。但可以做的形式,跟多數人想像的很不一樣。

現行制度的基本輪廓

跨國婚姻媒合在現行制度下:

  • 只能由經許可的非營利法人辦理
  • 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
  • 受主管機關監督,有相應的管理規定

換句話說,它被從「產業」移出去,變成一件 受管制的、不能營利的事

許可的條件、應辦事項與監督方式以內政部移民署 公告的現行規定為準。本文只說明制度的性質,不是申請指南。

為什麼制度要這樣設計

因為問題出在誘因

只要促成一樁婚姻可以換到錢,就會有人想辦法多促成幾樁; 而在跨國的落差之下,被促成的那一方通常是資訊最少、 最沒有議價能力的人。

把營利拿掉,那個誘因就不存在了。 這也是為什麼法條要同時管「收錢」與「當生意做」—— 只管其中一項的話,另一項就會變成繞道。

所以「加盟」不可能合法

這一題會單獨列出來,是因為真的有人來問: 「請問你們有在開放加盟嗎?想跟你們學習做這個事業。」

答案是:這件事在法律上不能當事業做,所以也沒有加盟這回事。

加盟的本質是複製一套可獲利的營業模式。 而第 58 條第 2 款禁止的正是把媒合當成營業項目 —— 加盟、代理、抽成、業績分潤,這些形式本身就跟法條衝突。

任何開放加盟的「婚姻媒合事業」, 不論它怎麼包裝,都值得先確認它到底在做什麼。

那些「協會」是怎麼回事

你會看到很多名字裡有「協會」的網站。 名稱叫協會,不代表它就是經許可的非營利法人, 也不代表它做的事都在許可範圍內。

判斷的方式不是看名字,是看它實際在做什麼

  • 有沒有列出個別對象的資料或照片(第 3 款)
  • 有沒有方案、價目、成功才收(第 1 款)
  • 有沒有保證
  • 有沒有把「介紹對象」跟收費綁在一起

本站也叫協會。所以我們把自己不做的事寫在 關於我們,讓你可以用同一套標準檢查我們。

那我想結婚,該找誰

沒有人可以幫你找對象,這是制度設計的結果,不是服務不足。

可以找人協助的部分是行政工作:文件、翻譯、驗證、口譯。 那些是具體的工作,收費合法。

至於認識對象本身,見 不透過仲介,實際上要怎麼認識

要查現行規定

  • 內政部移民署:跨國婚姻媒合的主管機關,也受理違法檢舉
  • 各縣市服務站:個案諮詢,免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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