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到底禁止什麼:三款逐條看
談跨國婚姻,繞不開《入出國及移民法》第 58 條。 這一條被引用得很多,但多數時候只被寫成「跨國婚姻媒合違法」一句話帶過。
實際上它有三款,各自在防不同的事。分開看才知道哪些做法會踩到。
第一款: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
跨國(境)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。
關鍵在「報酬」是為了什麼。這一款要防的是 把促成婚姻本身變成一筆生意。
所以要看的不是金額多少,是那筆錢買的是什麼:
- 會踩到:介紹對象、安排相親、成功才收、跟結果綁定的費用
- 不會踩到:文件翻譯、驗證代辦、隨行口譯 —— 這些是具體的行政工作
名目不重要。叫服務費、代辦費、入會費、會員年費、成功費、謝禮都一樣, 看的是實質。
「由第三方代為支付」也不能解套 —— 錢的性質不會因為經過誰的手而改變。
第二款:不得為營業項目
跨國(境)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。
這一款比第一款更前面 —— 它禁止的不是收錢,是 把這件事當成事業在經營。
所以「我不收錢,只是免費幫忙介紹,但這是我公司的業務」也不行。 公司登記、招牌、加盟、代理、抽成,這些形式本身就是問題。
現行制度下,跨國婚姻媒合只能由經許可的非營利法人辦理, 而且不得收取報酬。詳見 只有非營利法人能做是什麼意思。
第三款:不得刊登廣告
不得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跨國(境)婚姻媒合廣告。
這一款管的是「對外呈現」,而且範圍比多數人想的寬。 以下都屬於刊登媒合廣告的樣態:
- 列出個別對象的姓名、年齡、居住地、身高學歷、照片
- 「佳麗介紹」「新娘介紹」這類可供瀏覽的名單頁
- 把某個國籍的人描述成比較好的選擇(溫柔、聽話、好娶…)
- 「保證娶得到」「包到好」這類招攬語
最後一項值得多說一句: 比較不同國籍的人本身就是廣告樣態, 不需要出現價目或聯絡方式。因為那段文字在做的事就是推銷對象。
罰則
違反上述規定者,可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、100 萬元以下罰鍰,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「按次連續處罰」是這一條真正有威力的地方 —— 不是罰一次就結束,是沒有改善就繼續罰。
為什麼要有這一條
這一條的立法脈絡跟人口販運防制有關。 當婚姻可以被明碼標價、對象可以被列成清單挑選的時候, 被當成商品的那一方沒有議價能力,也沒有退出的空間。
所以這一條保護的不只是付錢的人(避免被騙), 更是被介紹的那一方。
那還可以做什麼
自己認識是合法的,而且沒有任何限制。
文件、翻譯、口譯這些行政工作可以委託他人處理,也是合法的。
差別在於:認識對象這件事必須是自己的事, 不能外包,也不能買。
看到違法的怎麼辦
跨國婚姻媒合的違法廣告由內政部移民署主管, 可以向移民署或各縣市服務站反映。
如果涉及限制人身自由、扣留證件、以債務控制他人, 那可能涉及人口販運防制相關法規,屬於刑事案件,應該直接報警。
法條內容與罰則以主管機關公告的現行條文為準。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個案認定請洽內政部移民署。